車險調查-隱藏酒駕,讓孿生弟弟和小弟頂包發表時間:2019-03-05 16:07 酒駕調包的評釋 標的車駕駛員酒后駕車屬于保險《機動車保險條款》第十四條第五項保險責任免除情形。 當事人調換駕駛員,實質上屬于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來騙取保險金,其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中關于保險詐騙罪的第二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規定。 《刑法》【保險詐騙罪】的處罰: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下這宗案例就是駕駛人如何隱藏酒駕,讓孿生弟弟和小弟頂包的保險調查案例 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29日00時50分許,駕駛員朱某江駕駛粵DXXX97號車行駛至汕頭市潮南區司馬324國道路段時,因碰撞柱子,造成標的車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 我司于2018年2月份接財產保險公司委托,調查核實該起案件中是否存在保險違約情形。 案件分析 一、 調查方案 因距離事故發生時間已有2個多月時間,標的車已修復,無法從碰撞后車輛形態入手,現場復勘和走訪均無線索。 我司調查人員張老師將重點調整,向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員了解標的車現場報案駕駛員身份及現場人員情況。 據查勘員告知,現場碰撞痕跡清晰,痕跡吻合,報案駕駛員非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周某全二人在現場,未發現酒后情形。 二、 約見被保險人 在與被保險人周某全詢問過程中,得知標的車平時使用人還有其孿生哥哥周某斌(手機號158****8886)。 據周某全陳述,事故前天晚上,他與佳某、繼某、偉某以及報案駕駛員朱某江,共五人一起在新興路一無名店鋪吃牛肉火鍋。 同日23時許,被保險人周某全與朋友們吃完火鍋后他本人駕駛標的車送偉某到溪美珠鄉,后開至火鍋店。 回店后由朱某江駕駛標的車送其他兩位朋友回家,之后其接到朱某江來電稱發生事故了,其趕往現場幫忙處理,在現場報了保險和交警,事故時間是2017年12月29日00時30分許。 三、 約見駕駛員 調查員電話多次約見報案駕駛員朱某江,但朱某江一直以其人在外地工作為由,拒絕見面,當追問車主信息時,其告知“車主是周某斌”,周某斌是其老板偉某的朋友,有任何事情找其老板或者周某斌即可。 通過幾次與駕駛員朱某江的短暫談話中,朱某江都在刻意回避調查員提出關于本次事故的相關問題,有意不與調查員見面。 這不符合一般事故后駕駛員面對保險公司時該有的態度,結合期間其陳述車主是周某斌此點,調查員張老師覺得案件存在調包嫌疑十分大。 四、 新線索出現 期間調查員張老師要求被保險人周某全提供其本人、其孿生哥哥周某斌以及報案駕駛員朱某江的手機通話以輔助核實案件情況,均被以各種理由推脫。 經溝通無果后,調查員向有關部門申請協助調取了報案電話133****7779,以及周某全提供的其孿生哥哥周某斌的手機號碼158****8886的實名身份信息。 據調取結果顯示,133****7779號碼機主為周某斌,158****8886號碼機主為周某全,此結果表示,二人在報案時調換了二人手機號碼,真實駕駛員極有可能是周某斌本人。 五、 進一步突破 調查員分析被保險人周某全與其哥哥周某斌為孿生兄弟,二人不止樣貌甚至體型都十分相似。單憑有調換號碼一個疑點不足以對本次事故調查有關鍵性突破。 經過幾次與報案駕駛員朱某江的對話,調查員分析此人害怕承擔責任,故以朱某江為突破口,以保險理賠流程需要見面為由,見面后告知協助他人調包也屬違法行為,并對其展開心里勸導。 之后朱某江向調查員坦言其非本次事故真實駕駛員,他只是事故時替老板朋友幫忙,此事與其無關,希望保險公司不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事故真實發生情形系車主周某斌與繼某、佳某、偉某在火鍋店吃飯飲酒后,車主周某斌駕駛標的車送繼某、佳某回家途中發生事故。 六、 處理結果 在證據和事實面前,被保險人周某全放棄索賠,本案為保險公司減損7萬余元,同時將游走在法律邊緣的被保險人周某全、車主周某斌、駕駛員朱某江等人引導到合法軌道,避免了法律的糾紛與制裁,認識到騙保的嚴重后果。 分析總結 本案件轉調查時間距離出險時間間隔較長,人證物證以及天眼都沒有線索時,通過接觸當事人,分析頂包駕駛員性格再加上一定的證據材料輔助,突然關鍵人物頂包駕駛員的心理防線,吐出實情,是本案破案的關鍵點,讓被保險人防線崩塌放棄索賠。 證據是死,人是活,任何類型保險欺詐都離不開“人”這個要素,有的案件證據不足以做關鍵突破時,不妨從案件中的人物著手。 案件整理來源:中安保險公估粵東分部 保險調查中安保險公估劈荊斬棘,一路前行 |